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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刑检刑不诉〔2019〕16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该县**镇**村村**路**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罗某某明知李某某出售假烟仍从其手上购买,自从2018年5月开始至今,从李某某手中以每条70至75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300条假芙蓉王,购买价格22000元,以每条225元的价格或每包25元的价格利用其位于在**区**路***超市向普通消费者销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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