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3〕8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82********,*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5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3年4月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3年5月8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移送机关认定:2023年3月6日、3月8日两日,罗某某在没有经过树主覃某甲同意,以及未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私自到广西柳城县冲脉镇大要村民委石田屯岭上盗伐覃某甲的林木,然后请司机廖某甲拉到冲脉镇烈士墓旁的木材加工厂卖给收树老板兰某某,卖得1600元。经梧州市中森林业勘查设计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罗某某盗伐的林木情况为:采伐树种为杉木、尾叶桉、马尾松,林种为用材木采伐林木总面积1.95亩,采伐林木总蓄积量为4.5立方米,出材量为2.9立方米。罗某某所盗伐的林木卖得1600元,2023年3月15日,罗某某将该笔1600元非法所得赔偿给受害人覃某甲。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3月6日、3月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未征得覃某甲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覃某甲家位于冲脉镇大要村2林班4.1小班内的林木拿去卖。2023年3月11日,经梧州市中森林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现场调查,被伐林木树种分别为马尾松、杉木、尾叶桉,被伐林木总面积1.95亩,被伐林木总蓄积量4.5立方米,出材量为2.9立方米。
2023年3月15日,罗某某退赔1600元给覃某甲。2023年4月4日,罗某某在受到强制措施前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过磅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覃某乙、兰某某、韦某某、廖某甲、廖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覃某甲、覃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罗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油锯一把、柴刀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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