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至平湖市**街道**村村部宴会场西侧停车棚,采用钥匙发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俞某某的粉紫色新蕾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700元。
2.2020年6月2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至平湖市**街道**花苑**号门前水泥场,采用相同方式,窃得被害人徐某某的白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无法认定)。
3.2020年7月1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至平湖市**街道**路**号**公司门口,采用推车等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黑紫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600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黑紫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并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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