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69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71990********,布依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册亨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来到义乌市**镇**村**栋**号**足浴601包厢,临时起意趁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放置于包厢内茶几上的黑色苹果手机一只及玫瑰金色oppo手机一只,后逃离现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于2020年11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并查获涉案手机二只。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的价格合计为人民币4235元。现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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