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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荷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现住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湖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劳务纠纷,罗某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赔偿结果不满意,遂起意盗窃湖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物。2020年8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来到位于株洲市云龙示范区职教城**大厦的湖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从后门进入上到3楼302办公室,通过拉拽门锁的方式进入办公室,盗窃了办公桌上的一台联想IdeaPad笔记本电脑后将其带回家中。经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88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笔记本电脑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返还给湖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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