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94********,汉族,大专在读文化,工人,群众,工作单位**区**局,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号,住双清区**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9年9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同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19年9月1日15时许,驾驶湘******黑色福特越野车行至北塔区玫瑰湾小区前,其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公共停车处。罗某某下车后从玫瑰湾小区一楼一堆放废品的门面里上楼梯至二楼空置的房间,其在二楼走了一圈后发现二楼与三楼连接的楼梯,楼梯间有一扇不锈钢门,该不锈钢门呈半开状态未锁,罗某某穿过不锈钢门行至三楼,其在三楼空置未营业的电商公司里,对公司里一房间内的麻将机的升降器进行拆除后放置角落里,期间公司股东刘某某发现公司后门不锈钢门被打开,怀疑公司财物被盗而报警,民警到现场查看现场时,罗某某发现民警到来,其因害怕自己被当成贼被抓,故藏起来躲过了民警的搜查,在民警第二次对现场查看时,在公司大厅发现了罗某某,未发现罗某某随身携带涉案财物,并将罗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调查,民警对罗某某所驾驶的湘******车辆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可疑器具和涉案财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健盗窃数额达到了较大标准和入户盗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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