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72********,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家住鹤庆县**乡**村**号。因犯抢劫罪,1999年被丽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于200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20年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20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月2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0月27日退侦重报。
大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20年6月15日23时,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大理市大理镇**路**号“**小吃”店内,趁店内无人看管之机,将被害人冯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华为手机盗走,报案总价值2150元人民币。
2.2020年7月10日15时,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大理市大理镇**路**路交叉口处的**鲜花饼店,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手机盗走,报案总价值1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两次盗窃他人两部手机的事实客观存在,但认定罗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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