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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1日被释放,同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盗窃了杨某某手机花呗上的100元人民币;同日18时许,罗某某在杨某某家通过同样的方式将杨某某手机支付宝花呗上的2900元分两次转账到自己支付宝账户上,合计盗窃杨某某的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现双方已赔偿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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