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路**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昭阳区**街**号**快递门口人行道上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电动车龙头储物盒内的一部蓝色华为Nova4手机盗走。次日,罗某某主动将被盗手机送回昭阳区**街**号**快递门口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取得李某某的谅解,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均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86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罗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事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