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94********,汉族,大专,无业,住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上旬,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听前妻谢某某(女,27岁,本案被害人)与其母亲唐某某电话中摆谈,唐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镇**村谢某某老家自建房里为谢某某放置1万元。2020年4月1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谢某某的轿车到谢某某老家自建房,利用谢某某放在轿车副驾驶储物箱的门钥匙进入房内,盗走谢某某父母卧室衣柜中的人民币1万元和衣柜上鞋盒内的人民币300余元。2020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将盗窃的人民币1万元退还谢某某,并取得谢某某谅解。
2020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谢某某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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