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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2********,汉族,初中,务工,现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路**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蓬溪县蓬南镇镇遂广高速蓬南服务区加油站1号加油机,盗刷了被害人杨某某遗留在加油机里,卡号为91300100********的加油卡内人民币2355.7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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