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农民,住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村**组**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多次到蒲某某的养鸡场内盗窃鸡和鸡蛋,被害人蒲某某在罗某某家中挡获被盗山鸡。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具有量刑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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