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00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2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至宁波保税西区**大道**号的宁波**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爬窗进入该公司一楼仓库,窃得仓库内永诚牌KVV22型,3*4.0电缆线1桶(价值人民币5 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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