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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3********,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邀约杨某某、罗某某驾驶车牌为云******的蓝色时俊牌力帆农用车至**路**道附近找柴,见被害人杨某某堆放在路边的房屋木料后将其部分盗走,并将盗走的木料卖给宁蒗县新营盘乡唐洪兴瓦厂,获得1250元人民币;2019年10月15日,罗某某再次邀约杨某某驾驶该车至丽宁路沙力隧道口旁,将杨某某堆放在路边剩余的房屋木料全部盗走,并将盗走的木料再次卖给宁蒗县新营盘乡唐洪兴瓦厂,获得800元人民币。两次盗窃总金额为20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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