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现住寿县**镇**农场**桥西北侧,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 月3日凌晨,罗某某、肖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来到寿县**镇**小区**栋**单元,将程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爱玛电动车盗走。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格为2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陈述。
3.罗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寿价认定(2019)76号价格认定简易结论书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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