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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196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9********,汉族,文盲无业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住地安顺市西秀区**办**屯租住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1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安顺市西秀区****小区门口,趁同卖水果的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陈某某放在裤包内的一部蓝色红米K30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75。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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