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罗某某,曾用名罗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区**镇东**村*号,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惯窃罪、强奸罪于1992年11月27日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1时许,在济南市历城区**城中建二局**地块生活区超市内,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趁人不备将刘某某购物后放在该超市柜台上的**手机一部盗走。经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1665元。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涉案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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