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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现住江口县**街道**村庙**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贵DX****轿车由江口县德旺乡去到岑巩县天马镇细山村八牯牛组坑边(小地名),将王强饲养在山上的6箱蜜蜂盗走。经调取岑巩县天马镇政府采购蜜蜂合同证实被盗的6箱蜜蜂价值3600元。

案发后,该被盗6箱蜜蜂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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