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17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报),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东莞市石排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四川省古蔺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去到本市石排镇**村**路**号**有限公司包装部上班时见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VIVO XR7手机(约价值1700元)放在一个胶箱里面,于是盗走该部手机。当日12时30分许,罗某某利用事先知道杨某某的手机密码,打开杨的手机,将手机微信里的830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里。
2020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石排镇**村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抓获,缴获一部OPPO手机。后罗某某家属赔偿13300元给被害人杨某某,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