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200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邓小联,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白云家园篮球场附近,趁王某某打篮球不注意之机,盗得王某某放在电动车上的iPhone11手机1台。次日零时许,公安人员在**街**小区**栋**房内抓获罗某某,在其卧室床底下查获上述手机。经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3722元。
2020年7月27日,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谅解罗某某的上述行为。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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