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以上情况系自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上班途中,经过本区文冲街护林路段时,拾得被害人胡某某遗失的OPPO牌手机1部。当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本区捷普精密工业(广州)有限公司附近的惠佳乐平价超市,从胡某某的支付宝“花呗”中套现人民币1940元至该支付宝账户(另支付手续费60元),又将该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239元分三笔转至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用于个人还债、消费。同月2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将人民币3239元退至被害人胡某某的支付宝账户。

同年7月7日,公安人员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并扣押上述涉案的OPPO手机,后发还被害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辩解;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秦某某的证言;4.涉案地点和赃物照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5.搜查、扣押材料;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受案、立案、破案材料以及归案经过;9.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作案后能及时退还犯罪所得,涉案的手机也亦缴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的损失已基本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93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