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9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朋友家中帮助李某某清理手机垃圾时,趁无人注意之机,使用李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将李某某微信账户上的人民币1100元转走。
2、2020年6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北流市**KTV一包厢内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正在充电,便趁无人注意之机,使用李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将李某某微信账户上的人民币600元转走。
3、2020年6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一饭店内帮助被害人李某某设置新手机时,趁无人注意之机,使用李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将李某某微信账户上的人民币335元转走。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35元,所得钱款已花光。
2020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家属代罗某某退赔全部损失给被害人李某某,并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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