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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凤山县**乡**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6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并再次送审查起诉。

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日7时至1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柳州市**路**园**栋**单元**号室内,趁四周无人之机,盗走一个小型保险柜。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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