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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路**号“**酒店”担任销售人员期间,在帮助客户支付餐饮费、住宿费的过程中,以收取客户现金后用被害人黄某某的会员账户(账号:PP0****) 结账、从而占有客户现金的方式,分四次从被害人黄某某的会员账户盗取29878元。后将赃款挥霍。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其家属赔偿了**酒店向被害人黄某某赔偿的上述损失,取得酒店的谅解。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及与其合作由其运营的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疫情后刚开始经营好转,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两家公司均承担重要管理工作。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退赃、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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