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广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2日上午,罗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中心广场收购手机时,一男子对其称捡到一个手机,该手机微信账号余额为人民币3000余元,该微信账号无支付密码。随后,该男子与罗某某至株洲市天元区太阳宫附近商量后由罗某某持该手机至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的商店以购买香烟的方式盗刷微信账号余额。其后,罗某某至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商行、**副食店、**商店购买了两条和气生财香烟、四条黄芙蓉王香烟,共盗刷该微信账号余额2000元。后罗某某在株洲一桥下将盗刷购买的香烟全部交给该男子,该男子给了罗某某人民币860元。

另依法查明:罗某某盗刷手机的所有人为唐某某。案发后,罗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3460元,取得了被害人唐某某的谅解。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