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4302031967********,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村**栋**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小区**栋**号,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2015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8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窜至石峰区湘安管件厂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曹某某的一个铁质平板小推车,后以3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流动收废品的男子,经鉴定该平板小推车价格为350元。
2019年9月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再次窜至湘安管件厂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曹某某的一个铁质平板小推车,后以3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流动收废品的女子,经鉴定该平板小推车价格为630元。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窜至石峰区电厂二村4栋2单元楼梯处盗窃了三个灭火器,案发后在其家中被缴获,经鉴定该三个灭火器总价格100元。
2020年7月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窜至中南服饰广场,趁四处无人之际盗窃该广场附近车**自助洗车店老板文某某的下水井铁栏,后以20元的价格销赃给丁山路废品收购店。被盗铁栏经鉴定价格为19元。案发后,被盗铁栏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接报案及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监控截图、赃物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物证;
2、被害人曹某某、文某某的陈述;
3、证人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对案笔录、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及鉴定聘请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对被害人曹某某造成的损失980元,责令罗某某予以赔偿。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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