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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1231974********,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室(户籍所在地六合区**街道**社区**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下午,被害人陈某某将黑色帆布包放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西苑操场西南角湖边雕像旁长椅上后去参加军训。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路过该长椅时,趁周围无人,将帆布包内华为P40手机和钱包内300元人民币盗走。华为P40手机的购买价格为3078元。

被不起诉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还被害人手机和钱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购买手机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谅解书;

3.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调取的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额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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