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公寓西门快递存放架上,窃得被害人林某某的盒马鲜生外卖一份,内有泰森冷鲜琵琶腿块、鲜卤桂花牛肉、冰鲜澳洲眼肉牛排、百士迷加拿大优质谷饲安格斯西冷牛排、上海青浦红颜草莓等食品。
2020年3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以推门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位于杭州市江干区**街道**公寓**幢**单元**室的**房间,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香奈儿牌粉底液1瓶、桌子上的e3e4牌口红1支。
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公寓西门快递存放架上,窃得被害人隗某某的快递1份,内有铁质三叉戟摆件1件。
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由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多次盗窃的事实。
2.归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被动到案,整个过程均予以配合。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证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三次盗窃的物品特征。
4.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证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盗窃的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明物业人员通过监控找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后其承认盗窃的事实。
6.被害人林某某、黄某某、隗某某的陈述,证明其财物丢失的事实。
7.监控视频、监控照片,证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盗窃过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盗窃的物品主要为生活用品,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第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案发后已将赃物退出并返还被害人,危害后果已经弥补;第三,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及悔过态度良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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