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311973********,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县**镇**村**屯**号,无固定住址。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戴文婷,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7日、8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9月17日补查重报。经本院决定,自2019年10月18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5月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伙同韩某某(绰号高佬、冒用周某某身份、已判刑)窜至被害人程某某位于盐田区**号*楼住处,撬锁打开房门,在卧室床头边的一个旅行箱内窃取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和一张中国银行储蓄卡(余额71791.11元)等物、并在钱包中找到写有该银行卡密码的一张字条。随后,二人迅速逃离现场,自当日16时22分起,使用该卡在盐田区的**百货商场、**百货商场、沙头角**手机店、**珠宝店、龙岗布吉的**珠宝店等地分七次刷卡消费共计71723.60元。17时30分,被害人程某某发现被盗并通过电话挂失银行卡时,卡内余额仅剩67.51元,遂报警。
2007年5月1日,二人持该卡用周某某、罗某某身份证在沙头角**通讯商店刷卡购买了两部手机(其中一部为诺基亚N70,刷卡2688元购买,韩某某供述罗某某拿走该手机)。二人又在旁边的**珠宝店刷卡45139元购买了两条黄金项链。2007年5月30日,韩某某在龙岗区**镇**村**旅馆301室被抓获,在其随身物品中被查获诺基亚3250型手机一部(刷卡2688元购买)及一批自制开锁工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和韩某某一同开房住**旅馆时,罗某某看到韩某某在宾馆被抓,便离开深圳东躲西藏。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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