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1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冷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将自己的“陌陌”(号码:32******)昵称故意设置为“**(私人放款)”。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薛某某互加为陌陌好友后,被害人询问是否可办理贷款,罗某某声称可以,并要求对方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正反面、银行卡正反面、手机号、住址、手机验证码等资料,之后罗某某将被害人的银行账户绑定自己的微信。罗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从所绑定的被害人的银行账户中转账3000元最后至其银行卡内,后被其用于个人开销。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互加好友后,以上述同样手法将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内995元通过其QQ转到到自己的银行账户。目前,被不起诉人已积极赔偿两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物品移动电话二部,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