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渠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030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系国电深能四川***发电有限公司车队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社区*组,现住渠县**镇水井路。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3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从***电厂总经理工作室趁该办公室事务助理李某某不在办公室时,先后六次将李某某保管的放在其办公桌抽屉内的***电厂中石油加油卡盗走,在中石油渠县城西加油站、中石油渠县南大街加油站盗刷油卡28次,获得赃款10403.86元。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投案自首,退清赃款10403.86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清了赃款,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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