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城**组**号,务工,群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金晶,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来到被害人施某某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社区超市,盗取一盒洁丽雅内裤,该内裤零售价为32.9元。
2.2020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又来到被害人施某某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社区超市,盗取一条洁丽雅毛巾,该毛巾零售价为9.9元。
3、2020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再次来到被害人施某某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社区超市,盗取一支云南白药牙膏,该牙膏零售价为29.8元。
4.2020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又来到被害人施某某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社区超市,盗取一支云南白药牙膏,该牙膏零售价为32.5元。
5.2020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又来到被害人施某某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社区超市,将一小包散装香菇干藏匿于腰间欲离开超市时,被现场抓获。
2020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取得被害人施某某的谅解。2020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住处查获涉案云南白药牙膏2支、红色内裤2条。上述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施某某。2021年1月12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谅解书、归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云南白药牙膏2支、红色内裤2条、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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