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7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住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8时许,罗某某进入李某甲家,将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一台红色外壳OPPOK1手机偷走后前往李某乙家,使用螺丝刀将手机撬坏后,丢弃在李某乙家。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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