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2年2月4日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乡市山枣镇莲花村第八村民组及现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因盗窃他人摩托车于2020年10月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跟杨某某去湘乡市**食品有限公司应聘工作时,在**食品厂门口看到一辆摩托车上的钥匙没有拔,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应聘完毕后,骑自己的摩托车送杨某某回湘乡市区,后独自返回**食品有限公司门口,将陈某某停放在**食品有限公司门口的摩托车盗走,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3120元。受害人陈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领回被盗摩托车。
经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盗窃陈某某摩托车,赃物已退还受害人,罗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因赃物已退还受害人,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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