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四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81********,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同周某某、潘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至灌南县人民桥东北边门面房巷子里面盗窃电缆线(规格:100米100对、300米50对),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880元。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