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四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81********,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同周某某、潘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至灌南县人民桥东北边门面房巷子里面盗窃电缆线(规格:100米100对、300米50对),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880元。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