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1********,仡佬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一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福清市**街道**村老人会附近的公园大树下,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部雅迪牌白色电动车盗走,之后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村**摩托车修理店的老板邓某某。经鉴定,被盗雅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76元。
2.2019年11月2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再次到福清市**街道**村老人会附近的公园大树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该处的1部酷玩牌白色电动车盗走,之后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400元卖给老乡刘某某。经鉴定,被盗酷玩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46元。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菜市场**超市门口被抓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当天协助民警追回所盗酷玩牌电动车,该车于2020年4月24日发还被害人李某某。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500元,张某某对罗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购车收据、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尿检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相片笔录;
7.视听资料: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无前科,犯罪情节较轻,积极协助追赃,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其中一名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另一名被害人亦同意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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