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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57********,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址自流井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四楼眼科就诊,在就诊过程中罗某某趁被害人缪某某不备,扒窃其挎包内的一部银色苹果8plus手机。后经自流井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900元,现手机经扣押后已发还。

2020年1月9日经被害人缪某某报案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②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户口信息③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二、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

三、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现场辨认笔录;

五、自流井区价格认定中心:关于涉案手机的价格认定;

六、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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