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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街道**馆对面因涉嫌盗窃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袁鑫,执业证号:15203201711540920,系贵州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没有经济来源维持自己的日常生活,便萌生盗窃的想法。2020年11月26日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走至位于习水县杉王街道52度咖啡厅内,在咖啡厅监控室处,盗窃了放在柜台抽屉内的2335元人民币后逃离,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将盗窃来的人民币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1.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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