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3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周某某等人,到余庆县关兴镇湄石高速枫香湾大桥下,将刘某某堆放在桥底的钢模板、水泵、扣件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824.144元。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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