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0000000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81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住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楚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令某甲的儿子令某乙系朋友关系,二人在深圳打工时相识,2019年底二人相约年后到重庆找工作,于2020年1月20日罗某某与令某乙一起到桐梓县**镇**村令某乙家中过年,之后便一直住在令某乙家中;罗某某因网络贷款无力偿还,于2020年2月9日,在帮助令某甲查询一笔支付宝扣款过程中,罗某某发现令某甲支付宝花呗内有6800元钱的可透支额度,于是罗某某便记住了令某甲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于2020年2月10日13时至2020年2月11日21时期间,罗某某在令某甲家中,通过用自己的手机登录令某甲135552****支付宝账号后,通过扫码转账的方式向自己使用的176553****支付宝账号,分7次转账共计6800元。2020年2月12日,罗某某盗窃令某甲支付宝账号内6800元的事情暴露后,未避免令某甲一家报警便承诺会尽快将钱还上;于2020年2月12日晚及13日凌晨,罗某某通过自己的使用的176553****支付宝账号分别向令某甲被盗支付宝账号内转账600元和500元,于2020年2月13日13时,罗某某再次用自己的手机登录令某甲135552****的支付宝账号,通过扫码转账的方式向自己使用的176553****支付宝账号,分3次转账551元;于2020年2月14日,因罗某某盗走令某乙的钱全部偿还,令某甲书面谅解罗某某。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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