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花园**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由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兴开,贵州君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5时许,不起诉人罗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国贸门口乘坐贵CU****号出租车前往高桥北门提督。罗某某上车后,在出租车后排座位上发现了被害人蔡某某遗忘的手提包,罗某某翻看手提包后发现包内有苹果手机一部,一张身份证及现金120元,罗某某在北门提督下车时将手提包盗走。经认定: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2020年7月8日,公安机关将罗某某口头传唤到案,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当天退赔手机、居民身份证及现金120元。2020年7月22日,蔡某某书面谅解罗某某。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2、积极退赃,取得谅解,悔罪态度好;3、系初犯;4、系自首;5、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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