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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赤水市**集团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号四川省合江县**镇**街**号**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10时许,被害人向某某将电瓶车停放在赤水市太平街71号“精视力眼镜”东侧巷道口,并将一部黑色OPPO牌A9X手机遗忘在车头置物盒内。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途经此处,趁四下无人之机,将手机盗走,后发现手机壳内装有现金人民币600.00元。

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日,赤水市公安局扣押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盗窃的手机一部、现金600.00元、手机壳一个、电话卡一张。

2020年6月12日,经赤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86.00元。

2020年6月15日,赤水市公安局发还被害人向某某电话卡一张、手机一部、手机壳一个、现金600.00元。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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