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贵州省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赫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20年11月1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因无逮捕必要被释放;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到赫章县城关镇移动公司办理手机卡销户时,看到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城关镇移动公司柜台上的华为P20pro,2020年13时许罗某某趁无人注意便将该手机盗走。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徐某某被盗走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案发当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将徐某某被盗的手机返还给徐某某,徐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出具谅解书谅解罗某某。2020年11月10日,罗某某主动到赫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及时归还被害人被盗手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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