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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20〕Z10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支路**号余某某诊所看病后,将被害人余某某放在诊所内诊疗桌上的一部蓝色vivo牌(S6-V1962A)手机盗走并离开,后罗某某将盗窃所得手机刷机后自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278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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