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现住镇远县**镇**行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镇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吴某某的雇请下,与罗某甲(另案处理)搭乘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贵0*****3小型货车从贵州省镇远县**镇来到贵州省黄平县与吴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汇合,后由李某某驾驶浙D****C轿车搭载吴某某在前面带路,沈某某驾车跟在后面,五人窜至黄平县新州镇***果园内采挖被害人李某甲栽种在该处的“金弹子”树桩。在挖树期间,罗某某、罗某甲、沈某某得知该树桩系盗挖,仍按照吴某某和李某某的安排将该树桩盗走,由沈某某、罗某某、罗某甲三人运输到镇远县**镇罗某某家中院坝存放。2019年9月2日,吴某某、李某某将该树桩以3900元卖给严勇,罗某某从中分得500元。2019年9月10日,该树桩被公安机关找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黄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树桩价值人民币8200元。归案后,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某归案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系从犯、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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