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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不起诉人罗某某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镇**学院教学楼二楼摄像协会办公室,盗得王某某价值人民币14220元的SONY牌单反相机1套。

同年10月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大道**号**花园**楼天台,盗得李某某价值人民币13758元的大疆牌无人机1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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