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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乡**园**栋**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回到位于百色市右江区**路****栋*单元*号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家的803号房房门半敞开,且屋内无人。随后,罗某某进入自家中戴好手套,后进入803号房抱走一台TCL电视机,将该电视机藏匿在15栋2单元2楼的窗口外阳台。同日22时许,罗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该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151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查获经过;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主动认罪认罚,且其是初犯、偶犯、同时犯罪数额较小,且退赃,故其犯罪情节较轻, 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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