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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部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31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8000元,于2007年6月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8日释放,同日被宜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6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害人吴某某在腾冲翡翠古玩交易市场购买了5个罐子和1个碗,之后邀约被害人罗某某、被告人李某甲入伙投资该“古董”, 并放置在吴某某经营的**小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楼楼梯脚。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找到被告人刘某某,让刘某某帮忙将“古董”偷出来,承诺会给予报酬,并带刘某某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门外踩点,还将拍摄的古董存放具体位置的照片发送给了刘某某。刘某某看后表示还要安排两个人才能完成盗窃,李某甲随后两次通过微信转账15000元人民币给刘某某。刘某某于是联系了被告人余某某,请余某某帮忙盗窃并带余某某踩点,又让余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罗某某。2019年1月24日下午7时许,余某某、罗某某在接到刘某某的指示后,推门进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准备盗窃,但因听到脚步声,二人害怕遂逃离现场。

2019年1月月29日,民警在昆明市盘龙区小庄村抓获罗瑞林,到案后,罗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盗窃未遂,属于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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