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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56********,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文盲,务农,住宜宾市叙州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多次利用晚上**项目部工地无人之机,私自将工地上少量钢筋拿回家中。2020年6月13日23时许,罗某某再次来到该工地准备偷拿钢筋时,被项目部人员李某某发现,后报案至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公安机关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在罗某某位于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的家中搜查出净重1.01吨的钢筋,并予以保全、送检。

2020年7月10日,宜宾市叙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从罗某某家中搜查出的1.01吨钢筋基准日价格为3431元,其中16mm螺纹钢3021元,废旧钢材410元。

案发后,**项目经理部领回了罗某某盗窃的1.01吨钢筋,并向罗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盗窃的1.01吨钢筋已返还被盗单位,并取得被盗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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