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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住广西鹿寨县**镇**路**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鹿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西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鹿寨县**镇**街“星星幼儿园”门口,趁附近无人注意,在韦**的电动车车头储物箱内盗走一台VIVO X27手机。2020年6月1日,公安民警在罗某某家中搜出被盗手机。经鹿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777元。破案后,追回的手机已发还失主韦**。

2020年12月21日,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认定罗某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轻度痴呆),评定罗某某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罗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本案案值不大,且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失主,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鹿寨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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